钟旖记者1日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从招标与投标、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了招标投标监管体制和规范了招标投标程序。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古富香透露,为确保行政监督依法有效,条例在明确市、区县两级分级管理和行政部门监督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并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条例针对应招未招、肢解项目、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问题,条例简化了工作程序,规定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一并办理。
此外,条例加强了投标保证金管理,明确了退还期限,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
“条例还明确建立了招标投标信用制度,进一步营造诚实有益、失信必惩的市场氛围。”古富香称,希望通过制度设计,形成全社会共有的无处不在的监督网络,使招标投标工作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