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3日从国资委获悉,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2016年12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实行年度经济效益指标目标值分档管理,同时,将企业考核目标值先进程度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工资总额预算紧密衔接,使业绩考核目标与资源配置、企业职工工资紧密挂钩。《考核办法》突出经济增加值考核,重点是在分类和差异化上下功夫,针对不同功能、资本结构和风险程度的中央企业,提出差异化资本回报要求。通过考核经济增加值,着力引导企业资本投向更加合理,资本结构更加优化,资本纪律更加严格,资本效率进一步提高。
《考核办法》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原则,强化了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的紧密衔接。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明确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企业,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国资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放绩效年薪予以调整。
此外,《考核办法》基于企业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考核,并适应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完善董事会企业考核。